112-02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120207新聞稿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為早餐店負責人,110年度給付租金360,000元予房東,因不諳法令未按租金扣繳率10%扣繳稅款36,000元,惟房東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其是否仍要補繳扣繳稅款,會被處罰嗎?
該局表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違反扣繳義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扣繳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為早餐店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陳先生每次給付租金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及次年度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縱使所得人(房東)已將該筆未扣繳稅款之租金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雖免再由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惟陳先生違反扣繳義務仍會被處罰,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經稽徵機關查明陳先生非屬故意且查獲日前5年內未曾違反扣繳規定,將按110年度應扣未扣之稅款36,000元處以0.2倍罰鍰7,200元。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依限扣取及繳納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二、財政部1120209新聞稿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土耳其地震之國際援助捐款,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該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土耳其震災,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7日發布新聞稿,即日起開放接受民眾愛心捐款,募得款項將統一交由外交部做為援助土耳其震災之用,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該部開設「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指定用途「土耳其震災專案」)進行捐款,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捐款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土耳其進行國際援助,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提醒,國人發揮愛心及時送暖捐款、捐物資,協助土耳其災民度過難關,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請記得保留受贈單位所開立載明「土耳其震災」事由之收據,於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三、財政部1120215新聞稿
公司減資,以其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應退還股東之股款,應認列證券交易損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減資,以其持有其他公司經簽證發行之股票抵充應退還股東之股款,該股票抵充股款之數額與減資公司取得該股票成本間之價差,應列報證券交易損益。
該局說明,公司減資並以其持有其他公司經簽證發行之股票抵充應退還股東之股款,對股東而言仍為股本之退還,無所得稅課稅問題,但對減資公司而言係屬轉讓其他公司股票予股東,以其相當之價值抵償應退還之股款,公司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屬於資產中之有價證券投資,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其估價以轉讓資產之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復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2款及財政部69年5月5日台財稅第33561號函規定,公司增資,認股股東以持有他公司股票,抵繳認股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證券交易所得,依同一法理,公司減資時,以其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繳因減資而應退還股東之股款,其抵繳退還股款金額超過公司取得股票成本部分,亦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所得稅,但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減資公司之基本所得額課稅;如為損失,則依同條例同條第2項規定,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流通在外股數1,0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其唯一股東為乙公司。甲公司於110年6月經全體董事決議減資2,000萬元,並以其所持有作有價證券投資之國內丙公司經簽證發行之股票150萬股作價抵充退還股款。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股票原始成本為1,500萬元,與作價抵充退還股款金額2,000萬元之價差500萬元,因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甲公司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呼籲,公司辦理減資,以持有其他公司經簽證發行之股票抵充應退還股東股款,應依相關稅法規定,正確計算證券交易損益列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四、財政部1120215新聞稿
兼營營業人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者,請儘速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已結束,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營業人,除有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外,應於申報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報繳稅款。
該局說明,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其營業或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調整申報。另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辦理年度稅額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販售熟食小吃及生鮮商品,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於111年1月15日報繳110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0餘萬元,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兼營營業人再次檢視111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資料,倘發現有漏未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或有調整計算錯誤致短漏報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五、財政部1120220新聞稿
111年度受疫情影響的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續按80%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營利事業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影響,財政部於今(112)年1月11日訂定發布「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1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持續規定營利事業,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109或108年度的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的純益率得按111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的80%計算。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是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按經營行業別所適用的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較無法完全反映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所增加的成本費用及降低獲利情形,考量受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11年度提供上開租稅協助措施,而且本項措施免事先申請,只要符合條件,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可以勾選適用按擴大書審純益率的80%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700萬元,所經營行業別按111年度擴大書審要點適用純益率標準6%,如其110、109及108年度的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800萬元、900萬元及1,1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700萬元雖較110及109年度衰退未達30%,但較108年度衰退達36.36%〔即(700萬元-1,100萬元)∕1,100萬元〕,符合擴大書審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的適用要件,甲公司在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時,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六、財政部1120221新聞稿
企業給付員工於接受召集請假期間的薪資費用可加成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請假期間的薪資,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得就該薪資金額的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南區國稅局說明,該薪資加成減除措施是考量企業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將影響營利事業營運及人力調配,為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該條例第7條規定接受召集請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而且,加成減除部分,也不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本項租稅優惠實施,自111年1月1日起,年限為8年,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1次,並以8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聘僱甲君月薪總額為6萬元,如甲君於111年間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共14日,召集期間遇例假日4日,甲君請假日數為10日,A公司就甲君請假期間的給付薪資2萬元,除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以適用薪資加成減除金額1萬元(2萬元*50%)。
該局進一步說明,企業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的薪資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國稅局核定數為準。為避免同一薪資費用重複享有租稅優惠,如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租稅優惠,例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的薪資費用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就不得重複適用召集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另外,本項租稅優惠可減除的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的課稅所得額至零為限,如計算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者,就不得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欲適用本項租稅優惠的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教育召集令或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的契約證明文件、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的解除召集證明文件、請公假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及依規定計算的明細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免無法適用,影響權益。

七、財政部1120221新聞稿
網購或電視購物買賣條件符合鑑賞期退貨解約規定者,實體發票「可緩寄但不可緩開」

疫情讓消費型態轉變,宅經濟持續升溫,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如適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送統一發票給買受人的特別規定者,請注意仍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避免因未依限開立發票,造成違章漏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除發貨前已收取的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等特種買賣,因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購買需求,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特別賦予7天鑑賞期的保護,消費者可直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因此特別規定,買賣條件符合消保法規定的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發貨時所開立的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給買受人。
上述特別規定,可減少一旦發生退貨,須將原開立發票收回或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對買賣雙方造成的不便。但營業人仍須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且未申報當期銷售額,可能會發生違章漏稅被處罰的憾事。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為經營網路購物的營業人,已在官網中揭露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乙於111年8月30日下單2萬元購買商品並立即刷卡付清貨款,甲於同年9月15日將商品發送給乙。甲依規定應在乙付款時(8月30日)開立發票,但可在商品發送給乙時,將該已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在發貨單內,讓乙知悉。
到7天鑑賞期過後,甲再將原已先行開立的發票寄送給乙。不過,甲遲至鑑賞期過後才開立發票,該筆銷售額並未於111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也未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或經人檢舉前,繳納所漏稅款,依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應予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提醒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業者,銷售貨物如符合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的特別規定,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同時應將所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於發貨單上,避免買受人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並檢舉漏開發票。
另外,該局補充說明,如果是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並開立雲端發票時,除仍應於發貨或收款時開立外,只須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使買受人得以在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就視為已將發票交付給買受人,不會有上述發票寄送的問題。但營業人如因買受人沒有使用載具,未開立雲端發票,而是選擇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則仍可適用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的特別規定。(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營業人發票開立及寄送時點詳參附件)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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