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4 資訊交流

一、行政院1120419新聞稿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應列報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各政府機關領取的補助款,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政府為達成各項政策目的,對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會核發企業補助款,除有特別免稅規定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或其他課稅規定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取得之補助款,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等情形外,應於申報時將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

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甲公司109年度除因COVID-19疫情領取行政院紓困薪資補助款976萬餘元外,尚領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626,000元,該二筆補助款均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遂全部予以帳外調整減列,致短漏報研發計畫補助款收入626,000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二、財政部1120420新聞稿

營利事業111年度如符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擴大書審純益率按80%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鑑於111年度國內經濟持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該年度申報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之營利事業,依該要點第15點規定,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109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11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

該局說明,111年度部分營利事業仍持續受疫情影響,致營運成本費用增加。營利事業如申報適用擴大書審要點者,因其申報方式係以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按其經營行業別所適用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與採核實計算損益申報之營利事業相比,純益率標準較無法即時反映受疫情因素影響獲利率降低之情形,為合理反映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營運,減輕中小企業租稅負擔,財政部對於111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持續提供上開租稅協助措施。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110、109及108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750萬元、800萬元及1,200萬元,111年度相較各年度分別減少20%〔(600萬元-750萬元)÷750萬元〕、25%〔(600萬元-800萬元)÷800萬元〕及50%〔(600萬元-1,200萬元)÷1,200萬元〕,因較108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少達50%,符合擴大書審要點第15點規定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要點時,如其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可按純益率4.8%(即6%*80%)申報全年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111年度如符合前述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並辦理結算申報時,請記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附註七□內打勾,免事前申請。

三、財政部1120424新聞稿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112)年5月1日開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了讓納稅義務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貼心整理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的租稅協助措施

1.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肺炎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營利事業如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2.領取疫情補助,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而依肺炎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的免稅收入,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另紓困租稅措施減免所得額亦不納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

3.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營利事業依肺炎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的薪資,申請就該給付薪資金額的200%自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4.受疫情影響,擴大書審純益率得予調減

111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的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年度、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該要點的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的80%計算。

(二) 房地合一稅2.0申報計稅方式

1.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的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應填寫申報書第C1—1頁房地交易明細表,並將交易所得或損失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再依規定稅率(45%、35%或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計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5欄,也就是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2.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得或損失,應填報申報書第C1—2頁房地交易明細表,並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也就是合併計稅合併報繳。

(三) 適用租稅優惠

1.捐贈運動專戶費用加成減除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的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減除捐贈金額100%;如透過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全數按捐贈金額的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額度及關係人限制。

2.後備軍人召集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營利事業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而得請公假期間的薪資,可申請就該給付薪資金額的15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得減除的金額以減除當年度所得額至零為限,但該薪資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部分,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

3.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支出,該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就「支出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或「支出金額3%內,自當年度起抵減3年」擇一抵減營所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今年6月30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可於6月29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四、財政部1120421新聞稿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五大新稅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2)年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五項新稅制:

(一)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為196,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附表1)

附表1:


111年度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說明

舉例:採標準扣除額,存款利息1萬元之4口之家: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2名就讀國內大學子女。

單位: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

196,000*4人

784,000(A)

比較項目

免稅額

92,000*4人=368,000

676,000(B)

標準扣除額

248,000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10,000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5,000*2人=50,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小計

基本生活費差額(A)-(B)

108,000


(二)調高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1.免稅額:每人92,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8,000元。

2.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4,000元;有配偶合併申報者扣除248,000元。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7,000元為限。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7,000元。

(三)調高課稅級距金額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分為5級(如附表2)

附表2: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分為5級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單位:元)

1

5%

0~560,000

2

12%

560,001~1,260,000

3

20%

1,260,001~2,520,000

4

30%

2,520,001~4,720,000

5

40%

4,720,001以上


(四)因應疫情調高111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適用之費用標準

1.「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按財政部頒訂費用率標準之118.7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5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提高為93%〕。

藥師之健保收入(含藥費)適用之費用標準,由94%提高為97%。

2.「非醫事人員」之111年度收入總額較110年度、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費用標準得按財政部頒訂費用率標準之112.5%計算。

(五)調高退職所得計算基準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課稅所得額為0。

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課稅所得額。

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課稅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的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五、財政部1120421新聞稿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本(112)年5月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甚至處罰,茲臚列近期查核發現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1. 出售外國公司於境外發行之股票及國外期貨商品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誤列報為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2. 出售下腳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惟未列為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致短漏報所得。

  3. 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而誤以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

  4. 銷售貨物附贈保固服務,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認列遞延收入,惟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於銷售時認列收入。

因解散而辦理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未將結清帳戶所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