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130419新聞稿
營利事業CFC申報將於113年5月首次辦理,營利事業如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者應及早預作準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我國已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今(113)年5月為首次申報,營利事業應及早瞭解及準備。
該分局整理營利事業CFC制度重點如下,供營利事業參考:
(1)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符合CFC定義。
(2)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得豁免適用CFC規定。
(3)我國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係以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後的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4)為避免重複課稅,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的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得依規定辦理國外稅額扣抵;出售CFC股份時,調整處分損益。
二、財政部1130426新聞稿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施行法令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3)年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新規定:
(1)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為新臺幣(下同)202,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從高擇一扣除)、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附表釋例)
(2)調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為3,000元
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將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稅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額度也一併提高為3,000元,以112年度全年在職的事業員工為例,免稅的伙食費額度,較111年度增加7,200元。
(3)因應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滿18歲
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修正後關於納稅義務人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要件,須特別留意,在93年(含)以前出生的成年人,除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外,其餘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在94年出生的成年人,於112年度滿18歲,可選擇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實際扶養的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4)個人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稱CFC)的盈餘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報個人海外營利所得
自112年1月1日起,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CFC,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若CFC無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單一或合計已逾700萬元」,應按直接持股比率計算CFC營利所得及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附表:
112年度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說明 | |||
舉例:採標準扣除額,存款利息1萬元之4口之家: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2名就讀國內大學子女。單位:元 | |||
基本生活費總額 | 202,000*4人 | 808,000(A) | |
比較項目
| 免稅額 | 92,000*4人=368,000 | |
標準扣除額 | 248,000 |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10,000 |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25,000*2人=50,000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 |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 | ||
小計 | 676,000(B) | ||
基本生活費差額(A)-(B) | 132,000 |
三、財政部1130426新聞稿
營利事業112年度營所稅採擴大書審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訂定發布「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營利事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依該要點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貼心整理適用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應注意事項:
(1)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得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調整,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其中屬獨資、合夥組織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2)申報適用該要點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該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3)營利事業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及按其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
(4)部分行業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申報,例如:「自有不動產租賃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該等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盈虧,依稅法相關規定調整後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5)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112年7月1日廢止,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已無得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計算之過渡性疫情租稅協助措施。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欲採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錯誤適用致影響結算申報之正確性。
四、財政部1130426新聞稿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本(113)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特別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1)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未計入基本所得額。
(2)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未計入課稅所得額。
(3)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10條之1及10條之2之投資抵減,惟未依各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第10條及10條之2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第10條之1為開始前4個月),檢附各項投資計畫及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項目及文件,向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4)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惟其列報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未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5)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為限,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五、財政部1130426新聞稿
因應113年4月3日花蓮強震,北區國稅局主動調減受震災影響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本(113)年4月3日花蓮發生芮氏規模7.2級強震,該局將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觀光相關產業為花蓮地區重要經濟命脈,因4月3日強震造成花蓮縣部分房屋毀損、蘇花公路中斷,多處觀光景點封閉,嚴重影響店家營業情形,為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該局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動調減其轄內花蓮地區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呼籲,除花蓮地區外,其它地區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若因此次花蓮強震而無法營業致影響查定銷售額者,亦可向國稅局申請扣除未營業日數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0403花蓮地區震災租稅協助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及線上申請減徵營業稅,或直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洽辦。
六、財政部1130426新聞稿
公司中古車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記得重新計算新車帳面價值
政府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鼓勵企業汽、機車汰舊換新,對於汰舊後購置新車企業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營利事業應注意列帳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輛汰舊換新,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申請並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申請退還貨物稅之退稅額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之次年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則該退稅額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0月1日購置新小客車1輛並於同日報廢老舊小客車,取得成本為216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6萬元,並於112年10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5萬元,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211萬(取得成本216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5萬元)扣除預估殘值36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每年計提折舊35萬元【(帳面價值211萬元-預估殘值36萬元)÷耐用年數5年】,112年應提列折舊8.75萬元(折舊35萬元÷12月×3月)。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甲公司於購置新車之次年113年4月1日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5萬元,則自該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93萬元(取得成本216萬元-112年10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已提列之半年折舊18萬元-貨物稅退稅5萬元)並扣除預估殘值36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5年每年計提折舊34.89萬元【(未折減餘額193萬元-預估殘值36萬元)÷耐用年數4.5年】,113年度應提列折舊35.17萬元【折舊36萬元÷12月×3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前)+折舊34.89萬元÷12月×9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後)】。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符合中古汽車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時,應將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提列折舊或列為其他收入,避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