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5 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130501新聞稿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

項目

類型

說明

收入

漏報利息收入或補助款收入

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填報銀行利息收入或主管機關給付之補助款收入。

醫療院所業別漏報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

醫師業者於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漏報健保之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若有優免掛號費清冊並應一併檢附。

費用

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

列報獨資負責人所有房屋供其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支出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虛列員工自付額之勞保及健保費用

受僱人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非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

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費用超限

列報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費用,除應符合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之適用範圍外,並注意有無超限,如超限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

醫療院所業別醫療用設備以錯誤之耐用年限(5年)計算折舊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所得

未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報期間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及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時,該盈餘分配數係已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所得額,其合夥人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應再次減除費用,避免重複扣除費用造成漏報所得額。


二、財政部1130502新聞稿

營利事業虛列營業成本經核定為虧損,仍有罰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600萬元,經該局查得當年度虛列營業成本2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所計算之金額40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2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係以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為適用要件,非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認定應否處罰之依據,該處罰規定主要目的在督促納稅義務人善盡誠實申報義務及維護租稅公平。納稅義務人如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三、財政部1130502新聞稿

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順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離婚後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依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規定,由國稅局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1.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2. 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3. 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4. 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1. 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2. 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3. 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4. 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5. 其他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前配偶乙君於109年間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同意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嗣甲君與乙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子女,因未能協議,經該局剔除甲君申報之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甲君不服,主張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認應由其列報扶養等語,案經該局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並與子女同住,雖甲君主張按月支付子女教養費,亦僅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而稅捐免稅額應以扶助、養育及照顧子女之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實加以審認,方符合稅法上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為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將按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順序查核認定。

四、財政部1130502新聞稿

扣繳檢查即將展開,扣繳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扣繳或未依限填報憑單,請儘速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提升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之正確性,自即日起就轄內扣繳單位實施扣繳檢查。

臺中分局列舉常發生的扣繳疏失,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

  1. 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按6%或18%扣繳率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其餘按18%扣繳)。

  2. 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3. 以個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4. 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5. 舉辦尾牙等抽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6. 捐贈善款僅取具受贈單位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7. 聘請臨時或短期工讀人員,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8. 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9. 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租賃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10. 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之報酬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11. 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漏未辦理申報。

  12. 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如期向公庫繳納(給付居住者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應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納)。

  13. 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

  14.  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15. 政府機關於給付各項補助款時,應按實際給付年度申報納稅義務人之其他所得,誤以核銷年度列報。

五、財政部1130510新聞稿

店家收銀機(POS)系統因未修改該檢查碼邏輯而造成無法輸入統一編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反映,到店家消費時,結帳人員無法於收銀機(POS)系統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以致未能取得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經瞭解買方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係新配賦之號碼,而該店家POS系統仍為舊版統一編號檢查邏輯,因未修改該檢查碼邏輯而造成無法輸入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舊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即將於113年用罄,為擴增統一編號號碼並與現行配賦之統一編號相容(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已於112年4月1日啟用,新舊統一編號檢查邏輯差異,在於原可被「10」整除改為可被「5」整除。請營利事業檢視相關資訊應用系統配合修改統一編號檢查邏輯,避免因沿用舊檢查邏輯而無法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處理帳務。

該局補充,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文件,可至財政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f.gov.tw)〔資訊園地/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查詢。

六、財政部1130514新聞稿

家電業者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一般家電業者銷售家電用品,除家電用品本身之定價外,常額外向顧客收取安裝費(包含施工費用及材料配件)或運費,該等費用亦屬銷售額範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載明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家電業者如有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芳向甲家電業者購買一臺定價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冷氣機,因小芳家公寓管路問題,甲家電業者於安裝後,除冷氣機本身25,000元外,額外向小芳加收安裝費及運費共計5,500元,則甲家電業者,應將額外加收之安裝費及運費5,500元一併列入銷售金額,開立總計30,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小芳。

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七、財政部1130529新聞稿

營利事業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倘有依規定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今(113)年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者,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採曆年制者可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前提供,並以1次為限。為減輕營利事業負擔,免逐案申請,可選擇於結算申報書附冊B7頁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第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案件,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之填具,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