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6 資訊交流

一、財政部1130522新聞稿

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所日前查核轄內金屬加工廠商,發現該業者從事金屬加工裁切,帳上卻未列報下腳料收入,經比對帳證,查獲其漏報下腳料收入,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所說明,轄內甲公司經營金屬材料加工業務,購進銅、鐵等金屬材料,再依客戶需求按規格裁切加工,在裁切過程會留存之邊角料、鐵削等下腳料,依其109至111年度營業成本表帳列「直接原料」逾2億4仟萬餘元,惟損益表卻未列報下腳收入,且業者對於裁切加工過程及材料損耗率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也無法交待下腳料去向,經國稅局參酌財政部頒金屬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之損耗率及下腳料市場行情,予以補稅122萬餘元及裁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製造業或加工業於產製過程中,使用原料或多或少會產生下腳,例如鋼(鐵)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鐵削、或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情形,營業人如有出售上述下腳或廢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下腳或廢料因一時疏忽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二、財政部1130522新聞稿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請留意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須連續滿6年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規定,仍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又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之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列報出售臺北市北投區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課稅所得70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自行繳納稅額34萬餘元,經該局查得該房地僅甲君之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未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該屋,核定甲君應補稅額為77萬餘元。甲君不服,雖以復查主張其成年子女有設籍且自住,應有免稅所得額400萬元規定之適用,惟因本項免稅額優惠有前述規定之設籍要件,該局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須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又為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免稅所得額400萬元之優惠,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於該出售房地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條款之租稅優惠。


三、財政部1130523新聞稿

分期付款方式銷售之貨物因故取回再出售營業稅相關處理原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嗣買受人未依約按期付款,營業人依法取回所有權尚未移轉買受人之標的物再出售,除應就再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若原分期付款買賣收取第1期價金時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而未能收回之價金因已報繳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扣減銷項稅額;若原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按期開立統一發票者,未能收回之價金則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2月1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機器設備給乙公司,含稅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5萬元,雙方約定分10期付款,全部價金完成支付後始由乙方取得設備所有權,甲公司於當日收取第1期價金時即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報繳營業稅,乙公司支付4期價金後,自第5期起因資金困難違約未付,甲公司依約取回該設備並再以含稅總金額42萬元出售丙公司。基此,甲公司除應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40萬元,稅額2萬元)給丙公司外,原甲公司與乙公司分期付款買賣部分,因甲公司於收取第1期價金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未能收回之價金63萬元已報繳營業稅3萬元,甲公司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若甲公司依約按期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則未收回價金63萬元免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四、財政部1130524新聞稿

營利事業購置、興建固定資產相關利息支出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參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成本」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借款成本」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修正有關購置、興建固定資產之相關利息支出認列規定。

該局進一步整理前揭修正規定重點如下:

  1. 因購置房屋、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2. 因興建固定資產及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3. 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為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4. 因房屋、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五、財政部1130529新聞稿

利用個人帳戶收受企業營收款項規避稅負,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企業主利用個人帳戶(如負責人或配偶)收受營收款項,卻未依規定記載帳簿,且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遭國稅局查獲後除了補稅還要裁罰。

該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公司為求資金調度便利性,乃利用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取公司貨款及墊付進貨款項與各項費用,經該局先行核對該公司申報資料與收款明細,並給予充分說明及補證資料的時間,俟釐清收付款性質後,甲公司坦承使用個人帳戶收取公司部分營收款項,該案計查獲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1億6千萬餘元,且未如實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稅800萬餘元,並裁處罰鍰400萬餘元。


六、財政部1130606新聞稿

個人依政治獻金法捐贈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具選舉權的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不併入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1. 未取得受贈收據或收據格式不符。

  2. 捐贈人的身分不符規定,例如捐贈人為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

  3. 屬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之捐贈。

  4. 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不符規定。

  5. 捐贈人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1萬元之匿名捐贈。

  6. 每年捐贈總額超過限額。

  7. 不符規定收受政治獻金之返還或繳庫。

  8. 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擬參選人收受捐贈後死亡,不在此限)。

  9. 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立法委員候選人最近一次選舉得票率未達1%。

該局提醒,因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可能跨越不同年度(例如:第16任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民眾若於不同年度對擬參選人捐贈,應分別於捐贈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七、財政部1130613新聞稿

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常見的課稅疑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依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證交稅之代徵人為受讓(買受)人,由代徵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買賣股票稅率為千分之三)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部分買賣股票者不諳相關規定,而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情形,該局特別彙整常見問題態樣(詳附表)。

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時,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首頁/分稅導覽/證交稅/宣導資料/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檢視是否屬證交稅課徵範圍及應注意的事項,並可至該局網站〔路徑:首頁/服務園地/線上服務/列印繳款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連結到稅務入口網)/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登錄買賣雙方及買賣標的股票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並檢視所有欄位之資料,確認資料無誤後,再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以完成代徵事項。

附表

常見問題

注意事項

買賣轉讓非屬依公司法第162 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否要課徵證交稅?

轉讓未依公司法第   162 條規定簽證之股票,非屬證交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轉讓時免課徵證交稅,其交易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如屬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股票者,是否需另繳納證交稅?

股票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交稅。應於申報遺產或贈與稅時,取得稽徵機關核發免稅、繳清稅款或同意移轉之證明書後,再行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經法院拍賣取得股票者,是否應繳納證交稅?

依證交稅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股票經法

院拍賣,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

證交稅代徵後可至超商繳納嗎?未於代徵之次日繳納會有罰款嗎?

買受人代徵證交稅後,應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超商、郵局不代收),如未於代徵之次日繳納,每逾 3 日會加收 1%滯納金至 30 天為止。


八、財政部1130618新聞稿

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因應網路賣家整合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物流倉儲、系統建置、金流串接、資料分析及行銷廣告等一連串網路交易周邊業者來完成交易,已漸成商業主流;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各項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課稅資料,並據以與網路賣家申報資料勾稽比對,加強選案查核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之案件。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及111年間於乙網路平台銷售保健食品等商品,並使用訂單管理系統管理其營銷。嗣該局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偏低,爰蒐集相關交易資料,查獲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1.3億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65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325萬餘元。

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