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131216新聞稿
營業人辦理尾牙餐會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終舉辦尾牙或新年初始舉辦春酒餐會之酒水筵席、服裝、道具及場地租金、表演人主持費、表演費、委託他人企劃或籌辦服務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舉辦尾牙等活動購買的貨物或勞務,係酬勞員工使用,取得該等進項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獎品贈送員工時,則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入備供銷售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如將該貨物轉作員工抽獎獎品時,則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仍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5台無線吸塵器作為尾牙摸彩獎品,購買價額為105,000元(含稅),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進項稅額5,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尚未售出之10個智能運動手錶,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於轉供使用時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二、財政部1131218新聞稿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項目選填正確行業代號報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因未依實際營業項目申報正確的行業代號,以致電腦交查異常,而被列選調帳查核。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稅籍登記行業代號有「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6811-12不動產租賃」,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以行業代號「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之擴大書審純益率7%辦理申報。經分析發票開立情形並調帳查核後,發現甲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之品名均為租金,因未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爰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實際經營業別「不動產租賃」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3%核定所得額,補徵稅額34萬9仟餘元。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依實際經營業別選填正確行業代號與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及報繳所得稅,以符合擴大書審申報要件。如對於行業代號之適用有疑義者,可參考財政部統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相關行業名稱及定義內容,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該分局另提醒,為使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財政部113年1月31日訂定發布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已修正排除「自有不動產租賃(行業代號6811-12)」及「不動產轉租賃(行業代號6811-13)」行業之適用。
三、財政部1131219新聞稿
兼營營業人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兼營營業人除符合當年度免辦兼營調整之規定外,應於申報本(113)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時,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該局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應於報繳每期營業稅時,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兼營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辦理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公司皆為109年1月設立登記之食品業營業人,甲公司設立後除銷售應稅之罐頭食品外,兼營銷售免稅之生鮮蔬果,嗣甲公司於報繳各該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乙公司設立登記時係專營銷售應稅之罐頭食品,嗣於113年9月起兼營銷售免稅之生鮮蔬果,爰乙公司於申報113年11-12月營業稅時,因當年度成為兼營營業人期間未滿9個月而免辦理當年度兼營調整,應俟報繳114年11-12月營業稅時再就16個月一併辦理調整。
兼營營業人報繳本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依上開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四、財政部1131220新聞稿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其出售土地及其定著物交易增益應分開計算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含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所得應納稅額)者,其申報案件可予以書面審核;至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合計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倘因扣除述房地交易損失致純益率未達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1,400萬元、非營業收入160萬元(含出售101年取得之房屋增益130萬元及其他收入30萬元),合計1,560萬元,自行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額93.6萬元〔(1,400萬元+160萬元)*6%〕,其所得計算並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計算規定,稽徵機關依前揭要點規定,將出售房屋增益130萬元不併計非營業收入,而予重新核算該公司全年所得額,核定為215.8萬元〔(1,400萬元+30萬元)*6%+130萬元〕,依法調整補稅24.44萬元。
該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土地及房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出售房地之交易損益, 若出售之房地屬105年1月1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損益,不得逕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五、財政部1131220新聞稿
營利事業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依財政部89年9月26日台財稅第0890456933號函規定,有關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係以「個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尚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列報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經查甲公司於108年度設立,以往年度未有盈餘分派情形,亦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其於111年度決議分配110年度盈餘時,係依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並決議分配盈餘總額1,000萬元,其中屬當年度盈餘為800萬元,屬以往年度累積盈餘為200萬,但甲公司於計算110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逕以盈餘分配總額1,000萬元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1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案經該局依上揭規定核算屬以往年度累積盈餘200萬元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20萬元應予調減,核定補徵稅額1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應特別留意以當年度盈餘提列數為限,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六、財政部1131223新聞稿
營業人應依限據實上傳電子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財政部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規定,於同年12月12日公告「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供營業人依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漏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且可不計入違章次數;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即依限據實補正者,亦屬情節輕微情形,免予處罰。另為給予營業人調整系統及作業方式之時間,賣方營業人於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俾利營業人因應。
該局補充說明,為避免營業人未諳法令修正資訊致生爭議或遭受處罰,各地區國稅局並於113年12月31日前,將加值服務中心及113年間曾有發生「延遲上傳發票」、「漏上傳發票」、「漏上傳總分支機構配號檔」、「漏上傳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漏上傳中獎發票」或「載具異常」等情事之營業人列為重點輔導對象逐一輔導。
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應確實依前揭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至平台存證,並於各傳輸節點(POS→分支機構→總公司→加值服務中心→平台)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
七、財政部1131223新聞稿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非居住者各類所得,自114年1月1日起辦理憑單申報的相關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
此次所得稅法修正三大重點摘要如下:
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的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關於扣繳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均延長5日。
修正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依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彈性裁罰的裁量權,扣繳單位的權益可以獲得保障。
該局說明,此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相關修正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扣繳義務人自114年1月1日起「給付」予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114年初辦理113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因各類所得的「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適用修正前規定,故於憑單扣繳義務人的欄位,仍應按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身分填報。
再者,114年1月底至2月初,適逢農曆春節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辦理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申報期限,延長至114年2月5日(星期三,農曆初八);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同法第88條規定各類應辦理扣繳的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的期間內,如果遇到前揭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的國定假日,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其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也可延長5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1月21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年終獎金並扣取稅款,依前揭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規定,扣繳義務人為甲公司本身,有關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的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的期限,原為114年1月30日(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因所得稅款扣報繳的期限,適逢農曆春節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再延長5日至114年2月4日(星期二,農曆初七)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