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所有權人出售透天房地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規定

政部1020925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令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參照:
財政部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別原則上不受他層之影響,爰銷售時准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至於計算樓層比例時,究應以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所載之樓層數為準,因該透天樓房實際使用情形與前開登載情形未必一致(例如有違章增建樓層或未辦保存登記等情形),易生認定爭議。財政部基於特銷稅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作成上開解釋,明定以透天樓房實際總樓層數為準計算比例課稅,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舉例說明:某甲擬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4層樓透天房地,僅第1層至第3層樓房有建物所有權狀,第4層樓房為違法增建,其中第1層樓房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則以1∕4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承上例,假設同時將第4層違建樓房3間房間中之其中1間出租他人使用,則應以2∕4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