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支付之週年慶贊助金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財政部1021004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政部93年2月26日台財稅第0930450262號函釋示,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扺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每年10月起至年底,全省各大百貨公司紛紛舉辦週年慶促銷活動,各專櫃廠商為響應配合週年慶活動,免不了要提供贊助金,該筆贊助金如確係專櫃廠商與百貨公司合約約定支付之費用,則專櫃廠商向百貨公司取得的統一發票,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時,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