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1資訊交流

1.財政部1021017台財稅字第10204562810號令
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之股東可扣抵稅額計算規定
一、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法令規定或依經濟部101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052403720號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於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
二、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採用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屬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該二年度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於上開二年度以後之年度,該淨增加數尚未分配部分,屬99年度以後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計算股利分配日稅額扣扺比率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87%。
三、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者,應以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股利分配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負數者,稅額扣抵比率以0計算。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調整該淨減少數時,無需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其所含可扣抵稅額。
四、公開發行公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規定,將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轉入保留盈餘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未計入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年度之稅後純益,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自當年度稅後純益中減除;又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無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該特別盈餘公積無需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可扣抵稅額。
五、前點之特別盈餘公積於限制原因消滅轉回累積未分配盈餘時,得於轉回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日,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4規定計算可扣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6款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限制原因消滅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無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六、證券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月13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738571號令規定,將已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餘額轉列特別盈餘公積;保險業依100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8條第4項及第18條第4
項規定,將已提列之特別準備金餘額轉列特別盈餘公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0月30日金管證交字第1010047392號令規定,將已提撥之賠償準備轉列特別盈餘公積,比照前二點規定辦理。
2.財政部1021026新聞稿
以不相當代價買賣公司股份者,小心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或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移轉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倘有以顯不相當代價移轉時,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申報。
該局表示,近來查核時發現中部地區某家甲級營造公司股東A君,連同其家族成員以每股12元轉讓該公司持股共計433萬餘股予其他股東B君,雙方並安排5,100萬餘元資金流程,經該局查核銀行資金流程後發現其中4,800萬餘元,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至買受人B君帳戶,渠等股票買賣實際交易金額僅為300萬元,A君主張雙方交易為業界通稱之甲級營造牌照買賣,因不包含帳上所有資產設備,是案關股票買賣價格為一般巿場客觀行情價,未涉及贈與情事;惟該局查核該公司股權移轉資料後,發現其移轉標的確為股權,且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牌照不得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務。渠等藉甲級營造牌照之買賣,安排不實資金流程,意圖規避贈與稅負,經該局依前揭法令規定核算移轉日淨值計7,956萬餘元,減除已收股款300萬元,核定A君等人贈與總額7,656萬餘元,應納贈與稅額765萬餘元,並輔導A君等人於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渠等已依限申報,得免以處罰。
3.財政部1021023新聞稿
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股利免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遲遲未支付,為配合營利事業須採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至於公司的應付股利是否適用上述的規定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遲遲未支付的股利,即使過了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並不須要轉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該局進一步說明,「股利」係屬資本之利息,當公
司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時,公司以「應付股利」入帳的對方科目係累積盈餘,換句話說,公司帳上並未因分配股利而增列費用,因此,公司遲未支付的股利,並不須要轉列為其他收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也就是說,公司之應付股利超過6個月仍未給付者,雖然不須要轉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但必須視同給付,歸併各股東的股利所得,各股東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4.財政部1021016新聞稿
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轉支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嗣後職工如有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支付員工退休金費用5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公司這些退休員工係選擇勞退舊制或選擇勞退新制但仍保留勞退舊制年資者,且公司帳列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尚有1,500萬元,依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故否准甲公司列報的退休金費用,依規定不予認列,核定補徵稅額85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勞退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為選擇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及選擇勞退新制但保留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就其勞退舊制年資部分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委會委託之金融機構者,仍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以費用列支。
5.財政部1021029新聞稿
有關被投資事業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營利事業所獲配該被投資事業之股票股利,
應按面額併同計算其持有該被投資事業股票之實際投資成本,以計算其投資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因其投資之國內營利事業減資彌補虧損,依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投資損失時,得將其投資該營利事業所獲配股票股利之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以計算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令自始將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所配發股票股利之面額
認定為股東之股利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故股東不論係出售該等股票或減資彌補虧損並收回該等股票,應以獲配時依法按股利所得課稅之股票股利面額作為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或投資損失,始為合理。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97年度以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投資B公司100,000股(每股13元),嗣於98年獲配B公司盈餘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10,000股。復因B公司於100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比例60%,A公司因而減少持股66,000股〔(100,000股+10,000股)×60%〕,則A公司於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前開盈餘轉增資配股之面額計入其實際投資成本1,400,000元(1,300,000元+10,000×10元),按B公司減資比例(60%)計算投資損失為840,000元(1,400,000×60%)。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減資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納稅義務情事者,稽徵機關會查明個案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處。
6.勞委會1021016勞保3字第1020140540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至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勞保三字第一○二○一四○一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7.勞委會1021003勞動2第1020132068號公告
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15元,自103年1月1日生效;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9273元,自103年7月1日生效
主旨:修正「基本工資」,每小時基本工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每月基本工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一十五元。
          二、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元。
8.稅務新聞:1021024財政部新聞稿
行政院院會通過有關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369次院會今(24)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修正草案,增訂憑單填發單位得免填發所得稅各式憑單相關規定。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該部積極推動各項強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措施,101年度以稅額試算完成結算申報之比率達32%,以網路完成結算申報之比率達55%,兩者合計達87%,另稽徵機關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歸戶資料查詢服務,因此,大多數納稅義務人不須取得紙本所得憑單,亦可順利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
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該部規劃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採行「原則免填發憑單,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爰擬具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第126條修正草案,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以下簡稱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者。
(二)所得稅各式憑單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
(三)其他該部規定之情形。
惟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之權益,規定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該部亦將要求憑單填發單位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財政部表示,本方案實施後,納稅義務人可多利用下列多元管道查詢所得憑單資料:
(一)於結算申報期間,以自然人憑證等該部認可之憑證透過網路查詢。
(二)稅額試算案件由稽徵機關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義務人。
(三)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四)向憑單填發單位查詢,或要求憑單填發單位填發憑單。
9.稅務新聞:1021016財政部新聞稿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修正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採行政院版內容修正通過,審查結果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2)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
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3)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二、上開修正內容追溯自今(102)年1月1日適用。
財政部說明,本次會議併案審查立法委員所提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修正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如折半乘二、單獨計稅及薪資與執行業務所得分開計稅),經協商結果,考量稅制、稅政變動及修法幅度最小、稅收衝擊較小及因應合憲等因素,同意按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級機關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本次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乃係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並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稅額所增加之稅負,使有配偶者之家戶稅負合理化,並非專為富人減稅之法案。另為能及時符合憲法之平等原則,本修正草案將追溯自今年1月1日適用,亦即,本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完成三讀並經 總統公布,納稅義務人明(103)年5月辦理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修正後之稅額計算方式。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扣繳明細申報作業新幫手:申報免憑證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已於本(102)年1月1日實施,依現行健保法規定,公司、行號、機構等扣費單位在扣繳民眾個人6項收入的補充保險費後,必須最遲在103年1月31日前要完成申報扣費明細的手續,健保署才能彙整並開立個人健保費繳費證明,提供給財稅單位作為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額之依據。而根據健保署資料顯示,截至目前為止,多數扣費單位未申報過扣費明細資料。
健保署說明,扣費單位可利用該署提供的單機版軟體,產生明細資料檔案,或自行製作扣費明細檔案,再利用網路平台傳送資料至健保署完成申報作業;惟該項作業需使用電子憑證登入網路平台,造成部分扣費單位尚未辦理申報作業。健保署因應扣費單位的需要,除了原使用憑證申報明細資料之外,另新增網路免使用憑證即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資料的功能(路徑:健保署全球資訊網/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2-2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作業(免憑證)),為避免明年1月底大量扣費單位同時申報明細資料,造成壅塞情形,建議扣費義務人可就已有資料先行申報,並多加利用網路的加值服務。
健保署提醒,該署為提升資料處理的嚴謹性,扣費單位經由免憑證上傳扣費明細資料後,請務必至Email信箱收取確認信,並於七日內(含假日)回覆確認申報,以完
成資料傳送作業,該署才能進行後續資料處理。扣費單位亦可於該網路平台查詢扣費明細處理的進度,當健保署處理扣費明細資料完竣(預計三個工作天),即會產出收執聯或異常聯,以Email通知扣費單位。
單位如對申報作業及規定不清楚或有疑問,歡迎撥打健保署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30-598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