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財政部1021107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請特別注意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盈虧互抵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之受扶養親屬,依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納稅人甲君與配偶乙君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所得60萬元,乙君則有交易損失50萬元,依前揭稅法規定,乙君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可與甲君之所得互抵。因此,甲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列報全戶之證券交易所得為60萬元,按15%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9萬元,由甲君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