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由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方式銷售不動產規避特銷稅除補徵特銷稅外還將裁處罰鍰

財政部1021129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利用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方式銷售不動產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還將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民眾出租房地供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近來發現坊間有民眾出售持有未滿2年符合特銷稅課稅範圍之房地,應依規定報繳特銷稅,卻藉由「先出租,後賣出」之形式以規避特銷稅,該局均會就案關交易流程及資金流向詳查,以杜絕不法避稅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選案查核發現民眾甲於100年1月簽訂2年期房地租賃契約,將持有之房地出租予乙,惟審核該租賃契約內容,約定乙方訂約後應給付押金500萬元、附承買條款及未為承買之違約金等,並且須先辦理房地預告登記,以確保租賃雙方權益。嗣乙持有使用房地2年後,甲、乙雙方另簽訂房地買賣契約,約定甲以2,000萬元之價格出售該房地予乙,同時辦理塗銷預告登記,乙支付尾款並為買賣移轉登記。雖甲、乙雙方租賃行為似乎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但其屬於刻意避稅交易之安排,實質上係屬買賣行為,經該局依法核定補徵稅額300萬元,並處2.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