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21129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利用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方式銷售不動產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還將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民眾出租房地供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近來發現坊間有民眾出售持有未滿2年符合特銷稅課稅範圍之房地,應依規定報繳特銷稅,卻藉由「先出租,後賣出」之形式以規避特銷稅,該局均會就案關交易流程及資金流向詳查,以杜絕不法避稅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選案查核發現民眾甲於100年1月簽訂2年期房地租賃契約,將持有之房地出租予乙,惟審核該租賃契約內容,約定乙方訂約後應給付押金500萬元、附承買條款及未為承買之違約金等,並且須先辦理房地預告登記,以確保租賃雙方權益。嗣乙持有使用房地2年後,甲、乙雙方另簽訂房地買賣契約,約定甲以2,000萬元之價格出售該房地予乙,同時辦理塗銷預告登記,乙支付尾款並為買賣移轉登記。雖甲、乙雙方租賃行為似乎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但其屬於刻意避稅交易之安排,實質上係屬買賣行為,經該局依法核定補徵稅額300萬元,並處2.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