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年1月1日起,修正企業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計算方式

財政部1050310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淨額分配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如發生超額分配情形,自104年度1月1日起,國稅局會改按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金額的差額,核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礎。 南區國稅...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核實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1041104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過去房地交易就房屋及土地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出售不動產稅負偏低,為解決房地分開課稅、非實價課稅所衍生的不公平問題,建立合理透明稅制、健全房市發展,105年起出售房地,將採新、舊制房地所得並行稅制。 該局說明,營利...

總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1041111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以其產製供...

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轉讓技術股,如何認定「轉讓價格」及「時價」?

財政部1041117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生技新藥公司之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以技術讓與公司或授權公司使用作價抵繳股款所取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技術股),其財產交易所得或權利金所得免予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俟技術股於轉讓、贈與...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財政部1041126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員工紅利費用化之國際趨勢,以及與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範一致,盈餘分派對象應僅於股東,不應包含員工。現行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員工得分配紅利之規定,因不符員工費用化之精神及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故予以刪除,另新增公司法第235條之1...

證券交易稅代徵稅款完成後,不得以未辦過戶為由申請退稅

財政部1041204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因故未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可否退還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本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經受讓人...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費用扣除規定

財政部1041210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5年1月16日進行投票,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1041214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係轉讓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公司未完成法定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