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實行年薪制,按月預發部分,年末按考核補發,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富蘭德林電子報2015/12/18第440期 法律財稅Q&A 文◎耿悄然 根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
富蘭德林電子報2015/12/18第440期 法律財稅Q&A 文◎耿悄然 根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
一、財政部1041207新聞稿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補足提撥退休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為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動基準法第56條於104年2月4月修正增訂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果不足給付次一年度預估達到同...
財政部1050114新聞稿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如要列報呆帳損失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另外,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1050119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5月間將其所有A公司股票售予乙君,銷售價款6,200,000元,惟...
財政部1050129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
財政部1050201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據報載近期房市景氣低迷,許多地區房價下跌,使所有人出售房屋土地的獲利相對縮減,甚至賠售脫手之情形時有所聞,以往多數納稅義務人認為房屋交易有所得方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虧損即不必申報;該局提醒,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已自今年...
財政部1050215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該公司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
富蘭德林電子報2016/1/8第443期 法律財稅Q&A文◎耿悄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規定如下: 「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
富蘭德林電子報2016/1/15第444期 法律財稅Q&A文◎陳敏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1條「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因此,在大陸抵押人出賣抵押不動產,需要經抵押權人同意,...
一、財政部1050113新聞稿 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時,應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始得轉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欲報廢,固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仍應舉證證明有報廢作為存在,始得認列損失。 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