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1070802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1070802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1070726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惟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仍應由營業人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
財政部1070723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為課稅所得額加計各項免稅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項目,主要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5年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自102年度以後,營利事業如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
財政部1070717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其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無法查考實際完成日期,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
財政部1070625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所得來源之認定標準就很重要,如經判斷非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係臺灣地區...
財政部1070704新聞稿 臺南市王同學來電詢問:利用課餘時間,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及替人代打練功,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
財政部1070711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品,因品質不符或發生瑕疵致違約而給付國外客戶之賠償,屬外銷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列損失金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
財政部1070612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有限合夥法新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其各年度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其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50%並符合政府政策,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逐年...
財政部1070622新聞稿 營利事業有國外所得應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值得注意的是,為避免重複課稅,國外所得已依外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則可在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
財政部1070607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營實體商店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按季提供銷售額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可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總局申請適用「小規模營業人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