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外匯收入之外銷銷售額得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
財政部1021209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如果取得確實單據者,可以列報為費用,不過,為防止浮濫,營利事業只能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至於交際費的限額原則上是以進貨及銷貨金額的級距比率計算,同時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
財政部1021209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如果取得確實單據者,可以列報為費用,不過,為防止浮濫,營利事業只能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至於交際費的限額原則上是以進貨及銷貨金額的級距比率計算,同時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
財政部1021212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該局表示,其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200萬元,其中...
財政部1021217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財政部82年2月26日台財稅第82147844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應按時價核定其售價。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時價,應參酌該股票同時期(交易日...
財政部1021209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若透天樓房僅有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於出售時要如何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局表示,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特...
財政部1021129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利用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方式銷售不動產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還將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民眾出租房地供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近來發現坊間有民眾出售持有未滿2年符合特銷稅課...
財政部1021112新聞稿 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惟獨資、合夥組織對國稅局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
財政部1021107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請特別注意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盈虧互抵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
財政部1021108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因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徵證券交易稅,但其交易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所...
財政部1021018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營利事業提問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時,是否須向國稅局報備?如不須報備,營利事業將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除役時,是否無須檢附相關憑證即可認列此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報廢損失乙節,說明如下: 按「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
財政部1021009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扣除「前5年」虧損之規定,於98年1月21日修正為「前10年」虧損,惟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及企業併購法第38條並未同步修正,仍以「前5年」虧損為限。 若公司經合併後,依企業併購...